社会保障是国家基于“全覆盖、保基本”的原则而构建的,抵御社会风险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安全的制度体系,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育、伤有所疗、失业有所帮。但是仍有企业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企业还要补齐社保费用缴纳罚款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谓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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