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案例机动车事故为何保险公司不予

发布时间:2024/1/13 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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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刘某站在货车上卸货时,李某突然发动车辆,导致刘某摔下车受伤,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赔偿.38元。

但李某想到,自己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他支出的赔偿费用予以理赔,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

在双方多次协商中,保险公司始终坚持不予理赔。李某将其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危险发生时,案外人刘某属于货车的车上人员,后刘某摔到地上,虽是瞬间空间位置改变,但不能改变危险发生时刘某的身份。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空间位置发生转化后被货物砸伤,故案外人刘某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车下“第三者”,不属于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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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该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小编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车中、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或第三者要考虑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并非事故中的一切伤亡都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机动车事故为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看看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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