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铁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五不同险种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8/14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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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为三者险与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有所不同,案号为()京04民终91号,()京民申号,阅读原文可看二审,法院的观点是车损险和三者险两个起算时点不同,不能一起算,本案的争议实际是一张保单的商业险(车损险+三者险)是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如果是一个合同,车损险索赔权和三者险索赔权是否可以拆分为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来看是一个合同还是几个合同,如果投保人在不同公司投保,显然为两个合同。两个合同当然可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如是同一公司投保,从保单的样式、签订投保单的数量、缴费方式,不计免赔的设置,都应看做是一份合同,有几个险种,可以看作是约定了几个不同的请求权。

其次来看这一份合同能否拆分不同的诉讼时效。关于这一问题,比较类似的是分期付款合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保险索赔的性质来讲,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保险索赔虽然可以分为车损险和三者险,貌似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均是基于本次保险事故产生的,不足以否定整体性。车损处理较简单,不涉及第三方,如果申请预赔,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尽管保险公司往往说等人伤一起在赔),涉及人伤的如本案,案情复杂,时间较久。被保险人没有在车损险期满后主张权利,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的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另外,待人伤处理完毕后一并处理和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综上所属保险索赔可视为连续性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符合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法律特征。对于基于同一债权产生的分期履行的债务,应以最后履行期限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宜。本案车损险也未过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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