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来看看这些车险案例,遇到车险理

发布时间:2024/1/13 18:02:15 
                            

厚德固法公心为民

来看看这些车险案例

遇到车险理赔不犯难

01

强险合同存在“保单陷阱”

“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足够注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一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02

酒驾致受害人受伤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车辆损失元。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

法官说法

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财产损失的赔偿显然没有这样迫切。交强险的保障水平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将驾驶人严重过错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限定在人身损害范围内,较为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状况和需求。

03

保险公司声明免责条款

提示并说明后应予免责

基本案情

沈某实习期内驾驶大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的职务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的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二审认为,商业险条款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诸多车辆保险纠纷案件中,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只有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员必须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充分明确说明,手续必须规范、完备。投保人对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说明,合理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理赔中的争议。

04

酒驾肇事请人顶替

合谋骗保共同获罪

基本案情

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05

为获赔偿串通作假

构成诈骗险获刑罚

基本案情

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06

事故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可免赔

基本案情

年11月15日,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由于操作不慎,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另一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然而,随后的保险理赔却让黄某犯了难,原因竟是黄某的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属于“超期”。保险公司抓住这一点不放,根据合同约定,理直气壮地拒绝了赔偿。无奈之下,黄某只好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黄某并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导致超过规定期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况。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都应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不管是车辆本身,还是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这不仅仅是机动车管理上的规定,更是对驾驶员负责,对行车安全负责。虽然未按规定检验,过后可以进行补审,但一旦在这个空当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会因为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车辆或驾驶证而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杜绝侥幸心理。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原标题:《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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